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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守則

會員守則

                                                                                

凡會員均須遵守下列規則:

關於個人

1.    會員應遵守本會會員守則,以及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訂明的所有規定。

2.    會員應在營業地址陳列出本會的會徽、會員證書及本會要求會員陳列的文件或通告。

3.    會員應採用本會之標準合約及標準文件。

4.    會員應積極參與持續專業進修以提高有關的專業知識水平與執業水平。

5.    會員應維護本會的良好聲譽,亦應避免做出可能令整個地產代理行業形象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6.    會員參與本會任何活動時,不應作出任何令他人反感或不安之行為或言語。

7.    會員與同業之間須互相尊重,必須確保自己的言行,不直接或間接損害同業的名聲。

8.    會員如與同業合作,應緊守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同業受損,同時也應尊重對方的意願及利益,如未經對方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或接觸對方之客戶或委託人。

9.    除非已獲得本會授權批准,會員對任何論題發表個人意見時,均不可聲稱或令人感到他/她的意見是代表本會的。


關於執業

10.   會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或牽涉可能觸犯法律的活動。

11.   會員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更應確保客戶在地產交易過程中,不會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12.   會員應將其所知有關交易物業之全部資料提供予客戶,不得失實陳述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13.   會員在執業時必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和操守守則,以及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布的所有執業指引。

14.   會員參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時,必須遵守《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的所有規定。

15.   會員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16.   會員應避免就本身有實益利益的物業提供服務。

17.   有可能/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例如同時代表賣家和買家),會員必須向客戶表明他們同時代表雙方,以及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佣金或其他實益利益。

18.   會員應將客戶交來之款項,開設一獨立銀行賬戶處理。